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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心理学会专业人员伦理规范

发布于:2022-04-08作者:起源心理阅读: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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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


台湾心理学专业人员

伦理准则

2011年10月16日台湾心理学会第50 届会员大会通过并授权理监事会决议

2012年01月04日第49 届第四次理监事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9月16日第50 届第三次理监事会议修订通过


壹、 基本伦理准则

一、 文化与使命

国内心理学者应本于其自身所处的文化氛围与社会环境,不墨守既有成规,不拘泥于西方思维,审度自身发展之进程与世界学术之趋势,竭尽所能在内涵与实践上创新突破,谋求心理学学术与服务在本土社会中最完善之发展,建立具有文化特色之心理学,以期能与其他传统之心理学并驾齐驱。心理学者同时肩负传播正确的心理学知识与导正社会迷思之责任,并应主动积极营造良善的社会文化。

二、 人道尊严与社会福祉

心理学者应基于本土社会文化之氛围,尊重人性之尊严与价值,在从事专业工作时,随时考虑其作为对他人与社会福祉的可能影响。

三、 诚信与负责

心理学者应重视诚实、真确、清晰、公平及责任,避免利益冲突或以其专业对所服务之对象或社会造成不当影响。心理学专业人员应以提升心理学专业之诚信为己任,并对自身行动的后果负责。

四、 专业与坚持

心理学者在教学、研究或提供各项服务时,应秉持个人对于知识之坚持,尽力维持最高专业水平,并应体认自身学养及能力之限制,随时留心并吸收与其专业有关之新知,同时只在其专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提供服务,且不得因当事人之个人特征而有所偏见或歧视。

五、 隐私与保密

心理学者在研究或工作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必须严守尊重隐私与保秘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即使获得当事人同意,引用其资料时(如著作、演讲或研讨会),必须以适当方法隐藏当事人之识别资料。

六、 道德与法律

心理学专业人员应注意法律、政府政策、社群规定及道德规范,并体认到认同或违背此等标准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当履行心理学专业与上述标准发生冲突时,应在维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遵守本伦理准则下,采取合宜方法解决这些冲突。


贰、以18岁(含)以上之参与者为对象的心理学研究

一、 研究者研究一个议题之前,应该思考研究这个议题的各种方法,然后选择最合适的研究设计。研究的设计与执行必须符合「本国法律」与「研究者所属专业团体的道德准则」。

二、 心理学研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与福祉。规画研究时,研究者应先评估该计划是否合乎「道德」,是否会危害参与者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当一项科学研究有上述顾虑时,研究者应先向有关人士请教,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

三、 和研究有关的所有道德事项应由研究者负全责。其他参与研究人员(如,研究合作者和研究助理)对参与者的行为亦应由研究者负责;当然,行为者亦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四、 除了法律规定或其他伦理规范有明确指出不需参与者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外,凡研究者透过各种形式所进行的个别研究,且参与者为18岁以上时,都必须告知参与者研究的过程,并获得其同意方可进行。研究者应适当地保存其所获得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之记录。

五、 当参与者无行为能力签署知情同意,且法律同意由他人代理签署时,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之知情同意方可进行研究。此外,研究者仍宜提供参与者适当的说明及征求参与者的意愿。

六、 在合理假设该研究不会造成参与者痛苦或伤害的下列几种情况,可免除知情同意:(1)在教育情境中进行的教育训练、课程或班级经营方法的研究;(2)进行匿名问卷调查、自然观察,或即使公开个体的反应结果也不会使其陷入犯罪风险、民事责任,或造成财物、就业、名声损失的情况;(3)在组织情境中进行与工作或组织利益相关,但并不会造成个体职业上的风险且具有保密性之研究。然在上述条件下,研究者亦应在研究前告知参与者有关该研究之目的、历程及其相关权利与义务。

七、 知情同意无论以书面或口头为之,均应述明:(1)研究目的、研究持续时间与过程;(2)当研究开始时,个体仍有减少参与或退出研究的权利;(3)减少参与或退出研究后可能带来的结果;(4)影响参与研究意愿的可能因素,如潜在风险、不适或不利的效果;(5)任何潜在的研究利益;(6)保密限制;(7)参与的诱因;(8)与研究相关的问题、研究参与者的权利;(9)研究者之姓名及联络方式。

八、 有关心理治疗的研究或实验,研究者应在研究最初时即告知参与者:

(1)实验处理的性质;

(2)如果适当的话,应告知参与者控制组会或不会进行该实验处理;

(3)将参与者分派至实验组与控制组的方法;

(4)若参与者不愿意参与研究或在研究开始后欲退出研究时的替代方案。

九、 当需要机构或特定族群同意方得进行研究时,研究者需提供与研究计划相关的正确讯息,并在进行研究前获得该机构或该族群之同意。

十、 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前,研究者需获得参与者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

(1)当该研究是在公共场合进行观察且不致于造成参与者的伤害或暴露身份;

(2)该研究设计必需隐匿研究的目的。

十一、 参与者有「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当参与者中途退出研究时,仍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之身份足以影响参与者之福祉(如个案治疗者、老师或长官),则研究者更应小心保障参与者「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

十二、 当参与研究为课程需求或能获得额外分数的机会时,研究者应提供参与者另一个公平的替代性选择。但研究者应避免提供过度或不适当的金钱等其他诱因,诱使个体参与研究。

十三、 当提供专业服务作为个体参与研究的诱因时,研究者应厘清该服务的性质、风险、责任与限制等。

十四、 当研究者需进行隐匿的研究时,应获得参与者知情同意,且尽量减少伤害的风险,并在能够告知真相时,尽快将研究的真实目的告知参与者,且允许参与者撤回他们的资料。

十五、 资料收集完毕后,研究者应将研究目的告知参与者,并应澄清参与者对研究的疑问或误解。若研究者知道参与者可能会产生某些错误知识或信念与短期或长期的不良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程序加以澄清并将伤害降至最低。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立即向参与者说明时,一到可以说明的时机,研究者有义务向参与者说明之。

十六、 研究者不可隐匿参与研究可能产生的身体疼痛或负面情绪。若研究可能危害参与者的身心状态,研究者除了在「知情同意」中说明外,在参与者(或其监护人)签署同意前,还应该特别提醒参与者(或其监护人)此一状况。


参、以儿童及青少年为对象的心理学研究

一、 以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青少年为参与者时,研究者必须取得父母(或其监护人)之知情同意后,才能以儿童及青少年作为参与者。

二、 当进行最低风险(minimal risk)的研究,且已经有其他方式可以确保受试儿童及青少年的权益,在下列情况中,可免除父母或监护人知情同意:

(1)进行匿名的问卷调查,或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自然观察;

(2)在教育情境中的课程评估或班级经营研究。

三、 以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个别青少年为参与者,研究者应以其可以理解的语言告知其重要性或步骤,且研究者亦需要取得其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研究。

四、 在学校进行团体研究时,研究者必须取得儿童及青少年的所属学校同意,方能在学校进行研究。

五、 当研究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奖励时,需要公平对待同一研究计划的参与者,而且奖励不能过度逾越儿童日常所经验的范围。

六、 当研究者征询儿童参与研究的书面同意之时,若为达到研究目的,需要以隐匿研究目标的方式收集资料,以致无法全盘告知受试儿童及父母(或监护人)研究的讯息,研究者需在完成资料收集之后,以儿童可理解的方式,向其解释隐匿的理由;且所采用的隐匿方式,需对儿童或其家庭没有已知的负面效果。

七、 以儿童及青少年做为对象的研究,其研究主题、变项操弄及资料搜集方式等研究步骤或程序,不得有任何妨碍儿童或其家庭正常发展的不良后果。

八、 在研究进行中,当研究者发现与研究无关,但可能危害参与者福利的讯息(例如「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明订之「禁止」行为),研究者宜与父母(监护人)讨论这些讯息,并与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讨论,以安排适切辅助儿童及青少年的方式。

九、 研究结果宜告知参与儿童(青少年)、其父母(或监护人)与其所属学校,并以参与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澄清参与者对研究可能产生的误解;若父母(或监护人)与该学校希望对研究结果做进一步的了解,研究者有继续提供咨询之义务。

十、 在提供参与者、家长或学校的研究结果报告中,若有任何评价或建议的语词,则需特别注意适当性或限制性。


肆、认知神经科学实验与动物实验

一、 对于采用行为或生理测量仪器实施于人体上的研究,应以最低风险为前提,并于获得知情同意下实施。人体生物检体之相关规定,宜参考医疗相关的伦理委员会之要求。

二、 研究者承认并尊重动物受试者对心理学研究之贡献,唯有在有助于促进心理学知识或教育,并且在现有条件下无法以其他方式取代时,才进行动物实验。

三、 实验动物应得到合理而善意的对待,其在实验过程中之不适,宜减至最低。若有任何疾病或感染,应得到积极的治疗或处理。

四、 实验动物的获得、运送、饲养、进行研究与终结处理等程序,宜参考国家实验动物中心所订定之守则,并且不得违背国家颁布之保护动物相关法规。

五、 照顾动物与进行动物实验之人员,必须具备与该实验相关的知识,并受适当的训练。实验主持人有权利与义务阻止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任何人员接触实验动物,或进入动物实验室与饲养场所,以免动物受到伤害。

六、 实验主持人必须监控动物日常生活之照顾与实验进行之状况,必要时,应征询相关专家之意见,并寻求其协助,以处理发生之问题。

七、 动物手术需在适当麻醉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后,实验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增进动物苏醒与复元之机会,并减低其不适与感染之可能。

八、 基于研究需要,研究者必须剥夺动物之基本需求、施以身心压力、或令其疼痛时,应审慎监控研究之进行,并中断任何可能危及动物生命之措施。

九、 当实验主持人必须结束实验动物之生命时,应以人道、快速而无痛苦之方式为之,并持续监控,至其生命结束为止。


伍、测验、衡鉴与诊断

一、 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尊重测验及衡鉴工具编制者的智慧财产权,未经其授权,不得予以占有、翻印、改编或修改。

二、 在编制或修订心理测验和其他衡鉴工具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遵循既定的科学程序,并考量社会文化脉络,遵照台湾心理学会的标准,使测验能达到标准化。

三、 在使用测验及衡鉴技术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具备适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以科学的态度解释测验,以提升当事人的福祉。

四、 在选择测验时,心理学专业人员应注意当事人的个别差异,慎重审查测验的效度、信度及常模,选用自己熟悉而且对了解当事人当时心理状态具有实用价值之衡鉴或诊断工具。测验或工具的选择,应是基于充份的心理学证据。

五、 在实施心理测验或衡鉴时,应注意维持测验的标准化程序,以保障测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六、 研究中有关心理测验的使用与解释需经过专业训练。

七、 为避免产生误导与不良效果,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其报告中,应注明该次衡鉴或判断结果之可靠度。

八、 测验之原始资料、衡鉴或判断报告及建议内容为专业机密,研究者应善尽保密之责任,未征得当事人之同意不得公开。若无法避免一定要公开的情况,所公开的讯息应以当事人最大利益为考量。若为咨商、研究与教育训练目的,而作适当使用时,不得透露当事人的身份。

九、 测验应在合法的范围内使用,且使用者应尽力保持测验及其他衡鉴工具内容或技术的机密性,不得在大众媒体展示或交由不具法定测验使用资格者。在非专业性演讲、撰文或讨论时,只可使用模拟项目为例,以免因为一般大众熟悉其特殊内容及相关之应试技巧,而损害测验之原有功能。


陆、论文的撰写与发表

一、 研究者应该忠实报导研究的发现,不得假造、修改或隐瞒资料。

二、 研究者应对其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的责任;研究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论文资料有错,应尽快的和期刊主编或出版者联络,以便更正错误,公诸读者。

三、 研究者不应将他人之研究成果据为己有,如在文中偶尔使用他人的资料或著作时,应注明其来源。

四、 在一篇论文中,研究者可以在「作者」与「作者注」中公布各方对研究的贡献。对研究有重要且直接贡献的人,得列名为论文作者;这些人包括:

(1)形成研究概念或假设者,

(2)设计研究者,

(3)分析资料者,

(4)研判资料之意义者,

(5)撰写论文者。

论文作者应按照每个人对研究的整体贡献,依序排名。

五、 每篇论文均应在「作者注」指明「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在研究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对研究有重大贡献,且熟知研究内容。

六、 以学位论文改写之著作发表,主要作者应视贡献而定。指导教授与学生应就作者序,在研究与发表过程中,依据上述第四点中所列的五大事项之贡献程度,沟通决定作者序。

七、 当研究或论文发生问题时(譬如,有人质疑论文有剽窃之嫌),所有作者亦应共同分担责任。故在论文完稿后,所有作者都应该阅读论文手稿。主要研究者应准备档,当所有作者都对论文内容认可后,大家共同签名,以示负责。

八、 重复他人研究、使用他人观点、引用他人文字,须在论文中说明来源,并加引用,否则即有「剽窃」之嫌。

九、 研究者不可「一稿两投」,即同一篇文章不可以同时投递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术期刊,也不可利用同样的一批资料,撰写两篇观点类似的文章,分两次投稿。下列情况和「一稿两投」类似,唯在投稿过程及论文中若详细说明状况,仍为学术界容许:

(一)将曾经发表在期刊上的文章重新收录在「论文集」或其他专书中。

(二)以新方法重新分析曾经发表之旧资料,并产生新观点,或者以新的理论角度重新研判旧资料,并产生新结论之论文。

(三)以「节录」或「通讯」的方式将论文的部分内容先行公布。

(四)以另一种语言将论文全文翻译或节录转译。

十、 研究者应在其研究成果发表后五年内,保留原始资料以备查验。若其他研究者有需要作其他分析时,研究者亦可分享其资料。分享之资料仍应遵守保密原则且应保障研究参与者的法律权益。

十一、 心理学专业人员于审查会议发表、期刊著作、奖助经费或研究计划时,应谨守保密原则并尊重作者的所有权。


柒、 临床心理衡鉴、治疗与咨商

一、 心理师(含临床心理师与咨商心理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与教学研究,必须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此能力范围需根据心理师所受的教育、训练、咨询、及专业实务经验来界定。

二、 心理师在实施心理衡鉴工作前,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得要求以其理解的语言,获知衡鉴的性质、目的及其结果的参考价值与限制。心理师唯有在厘清当事人对心理衡鉴所提之全部疑问,并获得其同意之后,始得进行衡鉴工作。

三、 心理师在解释心理衡鉴结果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并审慎配合其他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据,以严谨的推论撰写成衡鉴报告,提出有助于当事人的建议。

四、 临床心理师在正式进行心理治疗前,应清楚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实施心理治疗之理由、目标、方法、费用,及保密原则,并澄清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对于心理治疗的所有疑问。心理师在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接受治疗后,始得对当事人施行心理治疗。

五、 临床实习心理师需在督导下始得进行心理治疗,且需告知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自身之角色,并与其督导一起提供心理治疗之服务。

六、 心理师在建立治疗/咨商关系后,应竭尽全力,以当事人的福祉为最高考量点,直到治疗关系结束为止。心理师不得无故终止与当事人的治疗/咨商关系;若因各项必要因素,需终止该治疗/咨商关系时,亦应以当事人福祉为最高考量。心理师于终止治疗关系进行转介时,应审慎维持资料移转之完整性与机密性。

七、 心理师与当事人应始终保持专业关系:不得涉入当事人在治疗/咨商关系外之财务问题;不得和有亲密关系的人建立治疗或咨商关系;在治疗/咨商中及治疗/咨商关系结束后两年内,不得与当事人建立专业以外之关系;即使在治疗关系结束两年之后,心理师仍不得与之前个案当事人有任何利用或剥削之不当接触。

八、 心理师对当事人的心理治疗/咨商资料应严加保密,以免当事人受到伤害。唯在下列情形下,心理师未征得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亦得依法令揭露当事人资料:

(1)为提供当事人所需的专业协助或咨询;

(2) 为避免当事人遭受各种伤害(包括他伤及自伤);

(3)为澄清未付之治疗费;但上述三项资料揭露,均仅限于与该事件有关之必要最小范围。

九、 心理师若在其研究、教学、专业训练、著书、演讲、与大众媒体活动中,涉及揭露可辨识当事人之个人资料,须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十、 心理师应尊重儿童之基本人权,不得代替或强制儿童作决定。心理师若发现有任何违背少年及儿童福利法之规定(例如体罚、虐待或性侵害)时,必须主动通报有关单位。

 

捌、咨询与社会服务

一、心理学专业人员实施咨询服务时,应知悉个人对当事人、委托机构及对社会的责任,谨言慎行,以免贻害当事人、委托机构及社会。

二、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洽商、咨询个案时,有责任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咨询过程、目标及技术之运用,以利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决定是否接受咨询。

三、心理咨询为一特殊之专业关系,在开始咨询之前,心理学专业人员应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关系的各种因素,如互相信任、共同探讨、角色冲突及抗拒变革等,以协助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决定是否建立或继续维持咨询关系。

四、开始咨询时,应向当事人或委托机构说明双方对咨询机密的权利与责任,以及保密的行为、性质、目的、范围及限制。

五、心理学专业人员如因行政、督导、及评鉴等,而与咨询角色发生冲突时,宜避免与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建立咨询关系,而应予以转介。

六、咨询费用的收取,应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之纠纷。

七、提供咨询服务之前,心理学专业人员应与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就事情真相、主要问题及预期目标,先达成一致的了解,然后再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并预测可能产生的结果。

八、实施咨询工作时,应认清自己的咨询角色与功能,并认清自己的专业能力、经验、限制及价值观,避免提供超越自己专业知能的咨询服务,且不强制受咨询者接受咨询者的价值观。

九、咨询者应根据当事人或委托机构的实际能力与现有资源,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技术或策略,以确实解决问题,满足当事人或委托机构的需要。

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宜避免介入当事人或委托机构内部的权力或利益纷争。

十一、 咨询关系属于专业关系,凡在咨询关系中所获得之资料均属机密,应妥善保管,严禁外泄。因故必须提供相关人员参考时,应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同意。若为专业教育、训练、研究之目的,需要利用咨询及相关机密资料时,须先征得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同意,并避免泄漏当事人或委托机构之真实名称,使用资料者亦应有保密责任。

 

玖、伦理准则之执行

一、 台湾心理学会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推动并督导本伦理准则之执行。

二、 台湾心理学会各分组或相关学术领域可依其实际需要,在本伦理准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专业分组之施行细则。

三、 国内心理学教学及研究机构宜自行成立「伦理委员会」,推动伦理教育、审查研究秩序,并处理有关事件。

四、 本会会员若有违反本伦理准则之情事,伦理委员会应视情节之轻重,予以警告、纠正、或开除会籍之处分;非本会会员若有违反本伦理准则之情事,本会伦理委员会宜出面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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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咨询伦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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